1、應根據規模的組成,鍋爐設備的結構和材料,緩蝕劑的緩蝕作用,藥物的毒性以及環保要求,綜合考慮清潔介質的選擇,并且通常應通過實驗進行選擇。附件2“常用清潔劑及其計算”中列出了常用清潔劑的選擇和劑量的計算。
2、通常情況下,不應使用回收的清洗液清洗鍋爐。在特殊情況下,應使用回收的清洗液清洗鍋爐。并且可以通過某些化學副產物用酸清洗。須預先測量鍋爐的金屬腐蝕速率。如果其中含有可能對鍋爐造成金屬腐蝕或其他危害并影響安保的雜質,則不得用于鍋爐清潔;
3、清洗時,應根據清洗介質,溫度,鍋爐材質等因素選擇合適的緩蝕劑。并且不會發生氫脆,點蝕和其他局部現象。腐蝕時,應同時選擇氣味小,無毒,性能穩定,水溶性和均勻的緩蝕劑;
4、如果在清洗過程中添加了清洗助劑,則應預先確定所添加的添加劑對緩蝕劑的緩蝕效率的影響,以及添加助劑和腐蝕后金屬的腐蝕速率。腐蝕抑制劑的抑制效率應符合本法規的要求。
5、清潔單元的緩蝕劑應定期重新測試緩蝕效率,以防止緩蝕劑失效。